| 常财税〔 2005 〕 33 号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 [2005]36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拆 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 [2005]36 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 ] 45 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超过部分的契税征免政策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 转发 城镇 房屋 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 年6 月21 日 印发 共印 20 份 |